岳池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土地政策
●投资者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选择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按不超过50年期限办理,使用权期满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用。
●工业集中发展区内“七通一平”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5.6万元/亩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
●租赁国有土地价格,按国家公布的最低价和租赁年限修正,且年租金可分期缴纳。
●作价入股取得土地,由政府以土地出让价作价入股,股份比例可议定。
●企业租赁或购买成品厂房兴办企业,价格由双方议定。
能源支持
●工业集中发展区内企业用水,对使用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不收取现行水价中所含的污水处理费。
●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企业用电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积极争取纳入直购电试点。对未达到315KVA的非普工业企业,可按大宗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工业项目,水、电、气部门及时优先保障安装,其开户费免收,预算安装材料、工时等费用,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评审后方可作为收费依据。工业园区外的水、电、气由政府负责安装,工业园区内的水、电、气安装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企业自行安装,经水、电、气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二是由水、电、气公司安装,只收取材料费、人工费等基本费用。
财政扶持
●对在约定时限内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扶持企业发展。具体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50%以上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万元—1亿元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80%以上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根据企业税收、解决就业等贡献的大小,可按土地出让金总额100%比例给予奖励。
●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二年上缴企业所得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从投产当年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30%奖励给企业,第6年起不再奖励。
●对工业投资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办理,免收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人防费。企业审批、建设过程中的县级行政性收费(除工本费外)全部免收,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取的费用,按最低限减半收取,由县财政等额补贴。
●对工业投资项目,租用政府已建标准厂房的,根据企业税收贡献大小、提供就业岗位多少协商确定租金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半收取租金直至零价使用;对需购买政府已建设标准厂房的,可按标准厂房建设成本价或折旧价执行,所缴契税属县本级财政留成部分,按100%的比例补助给投资者。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财政对其环保、水保、安全、地灾、节能等专项评估费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对厂房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的多层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县财政按竣工面积从第二层起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50元/平方米。
●县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工业企业提供职介服务和就业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给予特别支持。
●外来企业在我县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商品广告宣传,有关部门按规定价格减半或更优惠收费。
金融扶持
●鼓励银行对优质客户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人民银行牵头,确定商业银行全程跟踪服务,提供融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