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广安区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转移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四条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转移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六条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七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八条转移企业投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应在纳税申报表中附注说明每月/季多列的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