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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为加快武胜县开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武胜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鼓励企业多形式用地。对在武胜县投资新办企业(除房地产业外)所需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采取出让、租赁或政府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可供选择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凡来武胜县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土地价格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计算。

第三条凡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兴办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第四条凡投资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设施控股权或一定时期经营权的,以及购买国有学校、医院等,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二、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在武胜新办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商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政府给予下列奖励(房产开发项目除外)。

(一)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在第一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二)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在第二年按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三)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在第三年按3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四)财政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以上按附表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由纳税企业按每半年申报(附完税凭证复印件),县财政在次季度初拨付给纳税企业。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在武胜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新办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设立登记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除排污费等法律政策明确规定不得减免或不由县级减免外,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七条凡在武胜县工业集中区进行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收费单位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权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以及不得减免或不由县级减免的规定,对企业实行免收或减半收取。收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收费时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武胜县优化投资环境稽查投诉中心或物价局举报,举报:6228961、6251213。

四、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凡投资修建国道、省道、县道公路的,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用地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的,自改变用途之日起,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凡新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氧吧等之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十一条至2010年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自获利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凡投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至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第十四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五条对县内的盈利内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按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10%的,不得抵扣。

第十六条对外贸易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产品外,其消费税实行零税率。

第十七条在国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武胜县,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证照,由武胜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事项及公用事业等项目相关手续。

(一)项目审批,凡前期资料手续齐备的,属县级审批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天内批复。

(二)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规划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属县级审批的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天内办结。

(三)对需报中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项目投资者申报。

(四)对本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规模大、投资多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九条投资兴办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执照,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均可在县城区落户,其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对外来投资者在武胜投资兴办的企业依法进行保护,除公检法依法办案和税务、工商、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依法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应当报经县企业减负办同意。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武胜投资或对武胜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特别重大作用的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还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可根据本政策和中省市其他优惠政策选择最优惠的申请享受,但同一个项目不能并行享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优惠政策由武胜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胜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优惠政策颁布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实施后,如国家出台限制或禁止本优惠政策执行的新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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