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投资要素支持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广安区投资要素支持政策
第一条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工业生产性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供地。
第二条进驻前锋工业集中区的转移企业,根据投资额度和纳税额大小,按土地成本价直至零地价额度给予奖励。
第三条在一般耕地上进行农产品加工用地,可视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
第四条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
第五条对投资开发企业到前锋工业集中区自办园区,允许开发企业在其园区内按投资总额的25%配套建设物流、仓储等配套商业设施。开发企业出售厂房时,允许土地随厂房同时转让,获利归开发企业。
第六条转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按年度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电价补贴。
第七条转移企业使用天然气自投产之日起,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按年度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天然气价格补贴。
第八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转移企业,由劳动就业部门提供重点就业培训服务,并对企业培训费给予适当补贴。